孙中山研究院(中山)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促进和保障孙中山研究院(中山)(以下简称“本院”)依法办院、科学办院、民主办院,规范各项业务工作,确保研究院宗旨和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院名称是孙中山研究院(中山),英文名称是Institute for Sun Yat-sen Studies (Zhong Shan)。
第三条 本院地址是中国广东省中山市南朗街道翠亨村钱氏大屋。
第四条 本院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院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玖拾玖万元整。
第六条 本院的举办单位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共中山市委宣传部。
第七条 本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中山市委宣传部、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第八条 本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院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院的宗旨是立足本土、面向世界,立足历史、面向当下,立足研究、面向致用,打造新型智库,致力成为“全国一流、国际知名”的研究中心、资料中心、学术交流中心和协同创新基地、人才培养基地。通过打造“三中心两基地”,深化孙中山与当代中国研究,为中山市相关部门提供基础性及应用型学术成果,以及为党委和政府决策、地方社会发展提供建议和意见,为促进中山市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与智力支持。
第十一条 本院业务范围包括:
(一)推动学术交流与合作。联合主办、协办或承办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各领域的学术活动,积极协助中山市组织孙中山与近代中国研究方面的学术活动;对中山市及孙中山故居纪念馆的相关业务工作提供意见、建议和必要的专业协助;支持地方其他文化建设工作;编印出版学术成果;利用新媒体技术,建设打造多媒体研究、学习和资源共享平台。
(二)承担有关教学工作与人才培养。根据地方需求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协助组织开展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及社会实践。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协助指导中山市孙中山研究人才培养,为专业培训和进修提供方便。探索建立孙中山及相关学科研究的硕士点、博士点和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培养高层次人才。建立青年学者和研究生为主的研习体制,开展研讨交流,进行人才培养和成果培育。
(三)构建孙中山研究资源共享平台。充分利用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及孙中山故居纪念馆的馆藏文物、档案、图书,构建传统文献与电子数据相结合的“孙中山研究信息中心”,通过征集、交换、采购、复制等广泛搜集国内外孙中山史料重点收藏机构的资源,加强中山市近现代地方特色文献资源的数字化建设,并与全球孙中山研究者共享。
(四)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在深入开展孙中山研究的同时,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山市当前的重点工作、热点问题开展深入研究,提供优化方案,为党委和政府决策、区域发展提供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按照领导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院日常事务代管单位孙中山故居纪念馆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推进本院事业科学发展。
第十四条 对涉及本院改革发展稳定和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经本院日常事务代管单位孙中山故居纪念馆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报院务会议审批。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本院接受举办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共中山市委宣传部的工作指导。举办单位对本院的权利:
(一)提出本院的宗旨和主要职责业务范围;
(二)提名及任免本院院长、副院长;
(三)组建院务会议及学术委员会;
(四)审核并批准本院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五)审核本院年度工作报告;
(六)监督本院工作运行;
(七)行使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本院的义务:
(一)支持本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中共中山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做好本院必备的办院保障和政策支持工作,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提供智力及相关资源支持;
(三)维护本院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院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本院的决策机构为院务会议,成员单位由举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对业务运作、行政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院院务会议的职责:
(一)拟定和修改本院章程;
(二)审议本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
(三)审议和决定本院重大业务事项、重大开支项目;
(四)审议和决定本院下设办事机构设置和相关人员的聘用;
(五)传达上级部门关于本院工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研究落实措施;
(六)研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七)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本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2名,由本院举办单位协商任命。
第二十条 本院日常工作由孙中山故居纪念馆负责管理,主要行使以下权利:
(一)协助本院日常工作开展,组织实施院务会议决议;
(二)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负责本院财务资产管理;
(四)负责孙中山研究院(中山)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孙中山故居纪念馆推荐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举办单位同意、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院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院的学术咨询机构为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与本院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对重大学术资源配置的原则方案和科研重要经费安排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二)审议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审议本院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和科研项目评定原则与办法;
(三)指导和推进重大学术合作与交流活动,对开展重大国际项目合作、中外合作等提出咨询意见;
(四)指导学术道德建设活动,推动学术文化和学术能力建设;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并做出认定,裁决学术纠纷;
(五)接受本院委托对其他有关重要学术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和仲裁;
(六)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 本院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享有参加本院举办的学术研讨会的权利;
(二)平等获取本院文化信息资源的权利;
(三)监督本院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院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本院相关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二)尊重知识产权,合法利用文化信息资源;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服务对象参与管理途径和工作机制。服务对象可通过12345服务热线、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院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六条 本院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落实举办单位有关制度和决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议事规则、管理办法等工作制度,推动本院全面健康发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院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主办、协办或承办孙中山与近代中国相关领域的学术活动,为推动孙中山研究提供意见、建议和必要的专业协助;
(二)定期开展学术研讨、交流,为青年学者提供学习平台,开展人才培养和成果培育;
(三)开展孙中山及其革命追随者等人物研究、社会历史文化研究,加强孙中山文化资源的研究利用,编辑出版相关文献汇编、研究著作及发表其他研究成果;
(四)通过征集、交换、采购、复制等形式广泛搜集国内外孙中山史料重点收藏机构的资源,建设“孙中山研究信息中心,”构建孙中山研究资源共享平台;
(五)围绕党和国家、中山市当前的重点工作、热点问题开展研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六)承担上级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院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本院按照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参照《孙中山故居纪念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本院资产。
第二十九条 本院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实行合法、透明、规范、科学且具有强约束力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院财务管理体制由举办单位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如有工作需要,本院可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院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院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院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院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报送;
(二)本院年报信息;
(三)本院预算、决算信息;
(四)按规定应当对外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 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 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 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本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经院务会议通过,向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本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一)转制为行政机构的;
(二)转制为国有企业的;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四)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九条 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章程产生
章程根据本院实际工作进行草拟,经举办单位同意并经院务会议审议通过,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核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 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 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 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章程修改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管理单位核准同意,报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并自同意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相关网站(孙中山故居纪念馆网站)上公示章程。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24年11月29日院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载明内容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孙中山研究院(中山)院务会议。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2024年12月31日起生效。